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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公司因合併申請承受已消滅公司之配額,應先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
妥合併設立、變更登記或解散登記,並辦妥出進口廠商合併設立、變更登
記或註銷登記手續後,其存續或新設公司始得向紡拓會申請承受已消滅公
司之配額。
前項申請承受配額應檢附之文件,由貿易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