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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廠商因自行停業或他遷不明經暫停輸出入者,貿易局應對其所持有之配額
予以凍結使用;其於當年十二月一日暫停原因仍未消失或該日以後始經貿
易局凍結配額使用者,其持有之配額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