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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紡織品出口配額及出口實績之類別區分及計算單位,以設限地區協定或協
議規定為準,並按各該類別分別計算之。
輸美紡織品各類配額中設有出口限額數者,稱為個別限額類別;個別限額
類別以外之類別,稱為通籃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