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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紡織品出口配額:指與進口國家訂有紡織品配額協定或協議或須作出
口管理之各種紡織品之出口限額,分為計畫性配額及臨時性配額。
二、計畫性配額:指為供應廠商實施計畫產銷需要,於每一年度開始,依
規定核配之配額。
三、臨時性配額:指非屬計畫性配額之配額。
四、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指紡拓會於每一年度開始按廠商前一年度臨時
性配額出口實績主動核配之配額。
五、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指紡拓會於每一年度適當時間將貿易局依有關
各條規定保留、收回,廠商繳回及核配後之餘額,公告受理廠商申請
之配額。
六、紡織品出口實績 (以下簡稱出口實績) :指廠商在協定或協議年度 (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內依規定期限將紡織品配額利
用出口或繳回後,依有關各條規定核算之數量,用以作核配次一年度
配額之依據,分為計畫性配額出口實績及臨時性配額出口實績。
七、出口單價:指出口地離岸價格 (FOB) 總價 (不包括佣金) 除以出
口數量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