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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獎勵拓銷非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由前一年度內拓銷非設限地區相關組別
紡織品出口金額達美幣十萬元或等值外幣以上之廠商,就其選定之同組類
別提出申請,依下列規定核配:
一、按各廠商所申報其選定核配類別紡織品前一年度拓銷非設限地區之出
口金額比例核配之。
二、個別廠商之最高獲配數不得超過該廠商該類以拓銷非設限地區出口金
額換算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依前項規定核配如有餘額,得撥入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予以核配。
第一項之相關組別由紡拓會依產品相關屬性分組並公告之,各廠商在該組
中申請核配各類之出口金額,由廠商依紡拓會規定之期間分段申報;逾期
申報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規定之金額及百分比,貿易局得視經濟、貿易發展或配額核配狀況
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