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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各熱門類臨時性配額之額度,提撥百分之十五作為獎勵出口高價品之用,
提撥百分之十五作為獎勵拓銷非設限地區之用,提撥百分之六十作為比例
核配臨時性配額之用,其餘百分之十作為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之用或由貿
易局保留供指定用途。
各冷門類臨時性配額之額度,提撥百分之八十作為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之
用,其餘百分之二十作為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之用或由貿易局保留供指定
用途。
前二項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廠商獲配數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該類臨時性
配額出口實績。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百分比,貿易局得視經濟、貿易發展及配額利用狀
況調整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之申請核配如發生異常狀況時,貿易
局得暫停核配,並變更核配方式。
前項異常狀況之認定標準及採行措施,由貿易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