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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廠商所持之配額,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利
用出口或其貨物無法在進口國通關進口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報請紡拓會查
明屬實,轉經貿易局核准後,計列出口實績、沖回原扣配額或延長申請出
口簽證之期限。
廠商所持之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因類別不符被進口國擋關,或出口前確
知相關產品有類別不符或擋關情事,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利用出口者,得
檢附證明文件報請紡拓會查明屬實且無不當利用配額情事後,延長申請出
口簽證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