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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廠商利用計畫性配額出口後,計列計畫性配額出口實績。
廠商利用臨時性配額出口後,計列臨時性配額出口實績。但利用獎勵拓銷
非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及獎勵出口高價品臨時性配額出口者,不適用之。
臨時性配額出口實績不得參與計畫性配額之核配。但貿易局得於年中視各
類別利用狀況指定若干類別予以核計一定比率之計畫性配額出口實績,並
由紡拓會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