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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廠商所持之配額得予轉讓。但下列配額不得轉讓:
一、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
二、讓入之一年期計畫性配額。
三、讓入之臨時性配額。
四、預借之配額。
五、受配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者,其當年度原受配之同類計畫性配額及比
例核配臨時性配額。
六、換類之配額。
七、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換類之配額。
廠商將其受配之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或計畫性配額讓出者,當年度不得申
請同類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但其已就原讓出之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讓
入同類等額之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抵沖者,或其已就原讓出之計畫性配額
,讓入同類等額之長期或撤銷原一年期讓出之計畫性配額抵沖者,不在此
限。
配額轉讓應向紡拓會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