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廠商不得在受配之配額外超額出口。但經貿易局在協定或協議配額範圍內
專案核准超裝或通案辦理預借者,不在此限。
廠商超裝或已動用之預借數量,應在各該廠商次一年度之同類計畫性配額
或臨時性配額內扣回之。
廠商未動用之預借配額,紡拓會應於次年度再核配予各該廠商使用;其於
預借時繳交之配額管理費不予退還,並應依前二條規定繳交配額管理費。
每一年度計畫性配額或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尚未正式核配前,紡拓會得依
廠商前一年度出口實績核配暫可動用數供廠商使用。
前項暫可動用數,應於正式核配時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