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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收入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或存入公營行庫,或購買政府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