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參加國外商展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駐當地使領館或商務機構依前條第一款規定,將展品轉贈僑商貿易機構時
,該僑商貿易機構以符合左列條件者為限:
一、須為公司組織,並經向當地政府合法登記有案者。
二、應於當地商業中心地區備有適當陳列或展出場所者。
三、辦理陳列或展覽,應有計畫書,並經當地使領館或商務機構同意轉報
經濟部核准有案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範圍、展出時間、場地
佈置 (附圖) 、展品管理及展品處理等。
前項轉贈展品之當地包裝、搬運及應付稅捐等費用,均由受贈之僑商貿易
機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