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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登記,應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加具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