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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出資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合夥人人數達三十五人以上者,其出資額應依本辦法送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出資全部為現金者,不適用之。
有限合夥負責人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出具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