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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會計師查核現金出資,應查核出資繳納情形,其有送存銀行者,應核對存款憑證;以票據等方式存匯轉撥者,應查核已否兌現。查核債權出資,應查核其對有限合夥之債權發生原因是否確實。
出資已動用者,應查核有限合夥之附表說明,並核對各項憑證。
出資轉存定期存款者,應查核是否有質押、解約、轉讓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