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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銀樓業應由負責人或指派之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之執行,並應定期進行內部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