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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10.02.03 修正之第 10、35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
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 32 條
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或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
、妨害或拒絕組成管理委員會者,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應勒令停業。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再令其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
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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