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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10.02.03 修正之第 10、35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
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 28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於保險期間屆滿未予
續保,或投保後無正當理由退保者,處市場自治組織或管理委員會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投保;屆期未投保者,按次連續
處罰至投保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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