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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用戶應注意事項:
一、確保在申請憑證時所提供之資訊正確無誤。
二、用戶需自行產製金鑰時,安全的產製並保管其私密金鑰。
三、遵守對於金鑰及憑證之使用限制。
四、就私密金鑰資料外洩或遺失等事件作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