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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準則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保證:指得據以信賴該個體已符合特定安全要件之基礎。
二、保證等級:指在具相對性保證層級中之某一級數。
三、憑證政策:指為指明某一憑證所適用之對象或情況所列舉之一套規則,該對象或情況可為特定之社群或具共同安全需求之應用。
四、物件識別碼:指一種以字母或數字組成之唯一識別碼,該識別碼必須依國際標準組織所訂定之註冊標準加以註冊,並可被用以識別唯一與之對應之憑證政策;憑證政策修訂時,其物件識別碼不必然隨之變更。
五、用戶:指憑證中所命名或識別之主體,且其持有與憑證中所載公開金鑰相對應之私密金鑰者。
六、信賴憑證者:指信賴所收受之憑證者。
七、儲存庫:指用以儲存及供檢索憑證與其他相關憑證資訊之系統。
八、憑證廢止清冊: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方式簽署之已廢止憑證表列。
九、啟動資訊:操作密碼模組時所要求且必須被保護之金鑰以外資料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