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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用戶是否得請求退費;用戶得請求退費者,並應載明請求退費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