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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外國憑證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未依主管機關發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辦理者。
二、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者。
三、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節重大者。
五、其組織、登記地區對我國憑證機構所簽發之憑證有顯失互惠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