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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業辦理消費者融資租賃業務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標準所稱所有總費用,不包括下列費用:
一、消費者未依約履行其契約責任所生應負擔之費用。
二、非屬租賃業要求且消費者有選擇自由之費用。
三、與清償有關且以消費者為直接受益人之費用。
四、非屬消費者為取得或清償而必要支出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