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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為終止業務者,應
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辦。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
毀或移轉之方式處理,並將證明方法連同前項申請書檢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