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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登記後,應將本法第二十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之事項登載於當地新聞紙,其期間不得少於
二日,並於登載後十日內將新聞紙一份檢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