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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會計師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應載明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或增資前後
之資本額。資本額以現金繳納者,應查核出資額繳納情形,其有送存銀行
者,應核對存款憑證;以票據存匯轉撥者,應查核已否兌現;資本額如已
動用,應列表說明其用途,並核對各項憑證;出資額轉存定期存款者,會
計師查核報告應載明是否有質押、解約、轉讓情事。
資本額繳納明細表應載明獨資組織之出資人或合夥組織之合夥人姓名、出
資繳納之日期、金額、送存金融機構之日期及帳戶;並檢附送金單影本,
無送金單者,檢送存摺或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銀行存款與帳冊記載不符
者,應編製調節表。資本額如已動用應加附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