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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商業登記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申
請設立登記或增加資本額變更登記時,應檢送會計師出具之查核報告書,
並以下列文件作為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附件:
一、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
二、資本額繳納明細表。
三、存款證明文件。
前項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應經會計師於每頁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
商業負責人並應於前項附件加蓋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
申請增加資本額變更登記者,除應檢送第一項之文件外,並應檢具加蓋商
業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基準日前一日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