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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產地證明書之發給應符合左列各款之一:
一、貨品在我國境內進行完全生產者。
二、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我國與他國共同參與者,以在我國境
內進行最終實質轉型或賦予產品新特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