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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營電子遊藝場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為
公司組織者,於申請公司設立、遷址登記時,應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七
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於公司申請增加電子遊藝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