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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或進口人,應於製造或進口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合格
者,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但專供出口電子遊戲機之製造,不在此限。
前項製造業或進口人,應就其機具結構,向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依商品檢驗
法申請檢驗。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經銷商,不得擅自修改已經評鑑分類之電
子遊戲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