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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營電子遊藝場業者,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前,應就每一營業場所依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續保
;其投保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