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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者,應填具聯名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含合併後營業項目之合併計畫書一份。
二、合併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同意合併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四、各公司章程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