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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再依
其公司之性質,分別適用相關法律辦理公司合併。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之案件,其存續或新設公司為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
服務業、網際網路業者,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
公司為前項以外之業者,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