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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玩具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工廠製造玩具槍,其為內銷者,如屬應施檢驗項目,應先取得經濟部商品
檢驗局 (以下簡稱商檢局) 之同意文件,始得製造。        
商檢局核發前項同意文件時,應洽商警政署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