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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玩具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以經營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玩具槍為業者,有違法行為時,各
該主管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
法之規定。
二、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之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三、工廠不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或不依照核定登記
事項經營或違反其他工廠法令者,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