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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大陸地區物品除得於臺灣地區舉辦之國際商展中展覽外,不得在一般商展
場所展售,違者得隨時勒令中止商展之進行,並依法處理該項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