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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對於商展之申請,得邀集有關機關共同審核;除認為不符合國家
經濟發展效益及公共政策者外,應予核准。
前項核准文件副本應抄送各有關警政、交通、建設、環保、衛生、稅捐、
關務、工務、社政、農政等機關及展出場地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