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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規則之管理對象為:
一、理髮業:指為人理容 (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 之營利事業。
二、視聽歌唱業:為提供伴唱視聽設備 (KTV等) ,供人歌唱之營利事
業。
三、浴室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 (三溫暖) ,供人沐浴之營利
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