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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專責會報,由秘書長或主任秘書召集有關單
位組成,督導及協調本規則所規定及相關營業之取締與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