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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規則所定之營業,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於明顯處懸掛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應確保緊急避難逃生路線之暢通,並在明顯處以圖說標示。
三、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應定期保養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