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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規則所定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發現有左列情事,應即報告警察機
關:
一、通緝犯。
二、攜帶違禁物品者。
三、鬥毆或酗酒滋事者。
四、其他影響公共秩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