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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司應將決算書表備置於本公司,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之業務,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一項之申報,公司得委託會計師、律師辦理,並附具代理申報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