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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後,由商業單位於二日內以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名義填發營利事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