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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會計師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股款種類 (現金、債權轉入
、合併增資、盈餘、公積或其他財產) 之數額及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並敘
明增資前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資本額。
現金及債權轉入之股款,應查核該股款繳納或借入情形,其有送存銀行者
,應核對存款憑證;如係以票據等方式存匯轉撥者,應查核已否兌現。股
款如已動用應列表說明其用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加附動用憑證影本

盈餘轉作資本者,應依據公司章程、股東常會承認或股東同意之決算書表
,查核盈餘分派情形並加附盈餘分配表。
公積轉作資本者,應查核其種類及內容,並列表說明提列數額之計算及歷
年已沖轉金額是否相符。其為資產重估而提列之資本公積,應附核准提列
之憑證;如係土地增值轉列者,應敘明土地增值稅準備之提列情形,並加
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增值稅計算表及地政機關核發之地價證明文件
影本。
合併發行新股者,應依據股東會、董事會之決議或股東同意書及合併契約
書就股東姓名、配發股數等予以查核。
財產抵繳股款者,應查核公司股東姓名及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
標準暨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
股東來源屬華僑或外國人投資者,應說明匯入款或輸入機器設備及其他物
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