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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改編或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許可或備查。
二、申請更正、停業、延展開業、復業、解散、廢止所有分公司或辦事處登記,或廢止許可。
三、除分公司登記外,與第三條至第五條之各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許可或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