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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 397 條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
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
,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
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