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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專利專責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未達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最低進修時數之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之查核,並依本法規定通知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