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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參加在職進修,其時數採計之項目及原則如下:
一、參加專利專責機關舉辦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課程、研討會、法令宣導、公聽會、座談會、諮詢會等活動,或擔任該活動之主講人、與談人或主持人,以實際參加之時數採計。
二、參加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等國內、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舉辦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活動,或擔任前述活動之主講人、與談人或主持人,以實際參加之時數採計。
三、於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座,講授與專利師專業有關課程,取得證明者,以實際授課時數採計。
四、撰寫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著作,經登載於報章、雜誌、書籍等文書或其他儲存媒體,每一千字採計一小時,同一著作以採計六小時為限。作者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