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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向貨物進口地海關申請查扣,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專利權證明文件;其為新型專利權者,並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法人證明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三、侵權分析報告及足以辨認疑似侵權物之說明,並提供疑似侵權物貨樣或照片、型錄、圖片等資料及其電子檔。
四、足供海關辨認查扣標的物之說明,例如:進口人、統一編號、報單號碼、貨名、型號、規格、可能進口日期、進口口岸或運輸工具等。
五、申請如由代理人提出者,須附委任書。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項之申請。
第一項申請資料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