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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九十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聯繫窗口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聯繫窗口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接受電子簽章之格式或無須電子簽章之說明。